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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金政罚决字[2026]第004号
| 郎**毁坏林木案 | 郎** | 5323311969082920** | 郎国珍未经批准就砍树而造成毁坏林木的违法事实成立,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鉴定,郎国珍毁坏林木602株,蓄积4.7292立方米,涉案林地面积为6.969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属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毁坏林木蓄积超过0.3立方米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参照云南嘉缘木塑作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木材市场价格证明》所列新材成本价格60至100元每立方米,拟作出如下处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8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602株(毁坏林木株数的1倍)树木; 2、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罚款:4.7292立方米×80元/立方米×3倍=1135.01元(壹仟壹佰叁拾伍元零壹分整)。
| 2026年3月27日 | 禄丰市金山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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