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兴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仁政罚决字〔2025〕第07号
被处罚单位:禄丰恒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92884296U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职务:公司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略
单位地址: 禄丰市仁兴镇银沙村委会大扁山
经依法查明,2024年9月—10月,禄丰恒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仁兴镇银沙村委会白龙井村大扁山占用林地,超出审核(批)范围使用林地,用于建盖厂房,经鉴定,禄丰恒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415m2,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毁坏林木株数157株,活立木蓄积2.7m3,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属禄丰市仁兴镇银沙村委会白龙井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询问笔录;(2)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4)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专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及附件;(6)违法现场图。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和未提出听证申请及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和可选择目录清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3〕28号)和《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禄丰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规定依法行使处罚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擅自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一般”。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和《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相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于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1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即2415m2×(10+12)元/m2×1.2倍=6375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叁仟柒佰伍拾陆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禄丰市仁兴镇人民政府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或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按提示缴款,缴纳罚款6375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叁仟柒佰伍拾陆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丰市仁兴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