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农(渔)罚〔2026〕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高峰。
案由:高峰涉嫌违反规定使用禁止捕捞方法(可视锚鱼)捕捞案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五)款、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83项、裁量阶次(2)、载量情节、裁量标准自由裁量规定。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结果:对涉案当事人给予没收禁用渔具(可视锚鱼竿);罚款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3月12日
202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