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综执(二)罚〔2025〕T7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某某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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