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广通镇xx小组村民凤某某擅自开垦林地案进行公示,具体公示信息如下:
一、2025年4月25日接到广通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移送涉林违法线索(广农移字【2025】第02号、03号),根据提供的线索内容,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报请广通镇人民政府批准,立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2025年4月28日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查,移交来的两个线索,擅自开垦的地点在同一个地方,开垦的地块连成一整片,通过走访、调查取证,对相关人员做询问笔录,最终确定,擅自开垦林地是凤某某一个人所为。凤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上旬,租用平地村委会村民凤某某的挖机在某某村村后(小地名:阀拉山)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致使林地林木被毁坏。2025年4月30日经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见证人现场检查,检查结果:1.被开垦林地改成台地共计11台,被开垦的11台林地上种植了部分桤木和仙人掌;2.被开垦的林地上有种植过玉米的痕迹。2025年4月29日,广通镇人民政府聘请广通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程技术人员对开垦林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1.被开垦林地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2.开垦林地面积6820平方米。3.林木蓄积16.7382立方米。
二、根据广通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得出,凤某某擅自开垦林地面积6820 平方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凤某某毁林开垦的行为,超出了行政处罚的权利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于2025年6月3日将该案件移交由禄丰市公安局办理(《案件移送书》禄广移字【2025】第001号。2025年6月,禄丰市公安局开展调查,经查:凤某某擅自开垦林地案,证据确凿,开垦林地面积6820平方米,毁坏林木16.7382立方米。经禄丰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禄发改价认结论【2025】87号结论得出被毁坏林木价值2214元。2025年主办民警将案件提交至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会商,经商讨认为凤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达刑事立案标准,但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不移送起诉,作行政处罚。2026年1月4日,禄丰市公安局将案件撤销(《撤销案件决定书》禄公(环)撤案字【2026】1号),并于2026年1月4日将案件移送广通镇人民政府作行政处罚案办理。
三、2026年1月6日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凤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在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结论性处罚意见。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会议讨论意见,依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处罚裁量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责令你于2026年2月15日前将林地恢复植被(补种1倍的树木);
(三)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即:2214元×2倍=4428元(大写:肆仟肆佰贰拾捌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禄丰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详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示单位:广通镇人民政府
公示时间: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