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综执(二)罚〔2025〕T4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罗次某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的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2021年4月21日修订版)、《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第5项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15日内退回非法占用的5497.83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497.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人民币517238.95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