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土官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禄土政罚决字〔2025〕第003号决定对禄丰市土官镇海田社区村民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61㎡面积处罚款2610.00(贰仟陆佰壹拾元整)。
案件来源及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8月28日,刘**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在土官镇海田社区上清水沟村歪脖子山脚(小地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禄丰市土官镇行政综合执法队巡查发现。并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经聘请禄丰市土官镇行政综合执法队林业技术人员对涉案地块的地类、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检验鉴定。违法占用林地范围地类为乔木地,占用乔木地面积为261㎡,无林木损失。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3、《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