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镇2025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日期:2025年06月23日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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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案卷号 |
行政相对人 |
案件名称 |
立案时间 |
实施机关 |
处罚程序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理结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类型 |
| 1 |
禄市监处字[2025]第79号 |
XXX |
XXX无证无照从事食品(酱腌菜)加工案 |
2025年3月20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一般程序 |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禄丰市金山镇官洼社区裴家山村的出租屋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场所内从事酱腌菜加工,当事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构成无证无照从事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2025年4月17日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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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禄市监处字[2025]第58号 |
禄丰XX石材有限公司 |
禄丰县金山镇XX烟花爆竹专卖店涉嫌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案 |
2025年4月10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一般程序 |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禄丰市金山镇白塔山公墓内正在经营的服务项目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开展的“烤瓷照片”等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未明码标价,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因存在同类违法行为,被我局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禄市监责[2024]1204-A号),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此番再次因同一行为违法,属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改正后又违法的情形,且该情形属于一年内再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2025年5月12日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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