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决字[2023]第0090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东川区乌龙镇大水井村委会狐狸窝小组31号村民王XX
案由:东川区乌龙镇大水井村委会狐狸窝小组31号村民王XX,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限期[2023年10月22日前(3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68608元(陆万捌仟陆佰零捌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