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决字[2023]第0090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县罗川×××石场
案由: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进行非法采石活动,致使林地、林木受到毁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限期[(1年内)2024年6月21日前]在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2.责令限期[(1年内)2024年6月2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2684元(壹万贰仟陆佰捌拾肆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