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的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撤下。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