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罚决字〔2026〕0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 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禄丰市某村民委员会违法使用林草地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结果:
(1)责令于2027年10月9日前恢复植被;
(2)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3倍的罚款、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即
公益林灌木林地:3㎡×(12元/㎡+13元/㎡)×0.3倍=22.5元
商品林灌木林地:41㎡×(6元/㎡+13元/㎡)×0.3倍=233.7元
其他草地:20㎡×0.0015×29.11元/亩×6倍=5.24元
合计缴纳罚款:261.44(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壹元肆角肆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