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责任股室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一级 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1 |
组织机构 |
基本信息 |
部门基本信息(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禄丰市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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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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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息 |
部门领导姓名、职务、分工信息。 |
组织人事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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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部门职能职责,内设科室及直属机构名称、职责、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组织人事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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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文件 |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本辖区适用的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禄 丰 市 税 务 局 |
法制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在办税服务场所,通过张贴、播放、发放宣传资料或提供查询服务等方式公开。 2.在税务机关网站或禄丰市人民政府网站,通过自行发布、网页转载、提供链接服务等方式公开。 3.在本级税务机关微信、微博等其他载体公开。 4.通过培训辅导、问答解答等方式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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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税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
禄丰市税务局 |
法制股 税一股 |
及时更新,持续公开。 |
1.在办税服务场所,通过张贴、播放、发放宣传资料或提供查询服务等方式公开。 2.在税务机关网站或禄丰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通过自行发布、网页转载、提供链接服务等方式公开。 3.在本级税务机关微信、微博等其他载体公开。 4.通过培训辅导、问答解答等方式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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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执法信息 |
税收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7﹞58号)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
税收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
禄市县税务局 |
法制股 |
及时公开。 |
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出示税务检查证等税收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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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 |
权责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经审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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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股 |
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1.在办税服务场所发布。 2.在税务机关网站或禄丰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3.在本级税务机关微信、微博等其他载体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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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欠税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
欠税公告。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禄丰市税务局 |
征收管理股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自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1.在办税服务场所发布。 2.在税务机关网站或禄丰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3.提请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其中,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提请州市级税务机关发布;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逐级上报提请省级税务机关发布。 4.在本级税务机关微信等其他载体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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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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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的事项外,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简易处罚的除外。 |
禄丰市税务局 |
征收管理股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1.在办税服务场所公示。 2.在税务机关网站或禄丰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3.在本级税务机关微信等其他载体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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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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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
禄丰市税务局 |
征收管理股 |
时更新,持续公开。 |
1.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 2.在税务机关网站或禄丰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3.在本级税务机关微信等其他载体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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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纳税服务 |
税费事项办理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税费办理指南、办税地图、办税日历,表证单书范本及获取方式,软件工具下载途径等。 |
禄丰市税务局 |
纳税服务股 |
及时更新,持续公开。 |
1.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 2.在税务机关网站或禄丰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3.在本级税务机关微信等其他载体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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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信息 公开管理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禄丰市 税务局 |
纳税服务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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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方式、答复时限,不予公开事项及监督保障渠道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禄丰市 税务局 |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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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1)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禄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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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室 |
次年1月1日前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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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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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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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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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
禄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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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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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
政务服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禄丰市 税务局 |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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