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19〕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禄丰市医疗保障局是禄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禄丰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省、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政策。
(二)执行省、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执行省、州统一制定的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
(四)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执行省、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执行省、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禄丰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禄丰市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禄丰市卫生健康局、禄丰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禄丰市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禄丰市民政局、禄丰市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禄丰市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县医疗保障局,禄丰市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与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禄丰市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4.与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禄丰市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及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由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禄丰市医疗保障局推进实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禄丰市医疗保障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安全、文书档案、保密、信访、宣传、督查、政务公开、政策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预决算、机关财务、工资、资产管理、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扶贫挂钩联系点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医保窗口作风建设。联系电话:0878-4128125
(二)医药服务和基金监督股。一是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二是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系电话:0878-4128125
第五条禄丰市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禄丰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单位负责人:张佳才(禄丰市医保局 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