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楚编办发[2019]45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为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根据州生态环境局授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禄丰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生态环境规划、参与拟订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本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土壤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负责提出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州级财政资金申报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等。牵头负责市辖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州生态环境局授权,依法承担授权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属地生态环境执法监测,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任务。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
(十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市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市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贵。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各级生态环境专项督查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区域环境保护合作,配合做好有关生态环境对外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禄丰分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二、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设5个内设机构(股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本市生态环境规划。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提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建议,并提出本级财政资金的安排意见。承担分局内部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分局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系统业务培训工作,配合做好分局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负责人:赵成林
电话:0878-6080219 传真:0878-6080219邮编:651299
(二)宣传法规股。组织起草本市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涉及分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配合做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分局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授权部分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负责人:王鑫钰
电话:0878-6080219 传真:0878-6080219邮编:651299
(三)污染防治股。负责本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流域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本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本市低碳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本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本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新化学品物质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负责人:阿万明
电话:0878-6080212传真:0878-6080212邮编:651299
(四)自然生态股。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本市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袁应华
电话:0878-6080219 传真:0878-6080219邮编:651299
(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订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及有关生态环境对外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和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负责人:李彦蓉
电话:0878-6080219 传真:0878-6080219邮编:65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