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的落实,《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配合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仅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的精神以及农村公路管理的实际,而且也符合《公路法》第八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规定,还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关于“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