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如下:
1.餐饮、副食加工及其他加工业:30-90元/㎡.月(根据经营面积征收)。
2.休闲娱乐业(歌舞厅、桌球、棋牌室、酒水吧、茶室、网吧、游戏室、室内游乐园、游乐场等):20-80/㎡.月(根据经营面积征收)。
3.住宿业(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2至6元/床.月。
4.医院、诊所、学校:1-3元/床.月(按不同方式征收)。
5.按摩、美容美发、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2-3元/㎡.月。
6.客运站班车、出租车、公交车其他在县城区营运的车辆:大车5.00元/月.辆,小车3.00元/月.辆。
7.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服装、副食、百货、钟表修理、自行车摩托车修理、药品、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等)固定门店:20-80/㎡.月(根据经营面积征收)。
8.室外临时摊点:水果、饮食摊点5元-10元/日,其他摊点3元/日。
9.集贸市场:2元/㎡.月。
10.单位(个人)临时委托清运处理垃圾或化粪池粪便按量计价:110-250元/吨。
11.建筑施工工地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4元/人/月。
12.废品收购点:1.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