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二届〕 第十二号
《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由禄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4日
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4日禄丰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人员在人大财政经济监督工作中的咨询辅助作用,根据人大财政经济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禄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财政经济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经济专家库由具有财政、审计、财务(会计)、经济、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在财政、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条 财政经济专家库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聘任,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财政、审计、财务(会计)、经济、法律、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熟悉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财政经济工作并有时间保障;
(四)年龄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财政经济咨询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和确定:
(一)财政经济专家库成员人数不超过17人,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范围内按照本人自愿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聘;
(二)各推荐单位应当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推荐的人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受聘的专家库成员颁发聘书;
(四)专家库成员的聘期与市人大常委会的届期一致,任期届满,专家库成员资格自动终止;
(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聘期内可以在专家库人数限额内增补或者解聘个别专家库成员。增补或者解聘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库成员,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与对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财政、审计、税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调研和论证;
(二)参与对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的工作调研和审查;
(三)参与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经济运行和经济重大事项的监督;
(四)参与对全市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的调研;
(五)参与全市财政经济改革的相关调研;
(六)参与全市财政经济监督的咨询和其他工作;
(七)为人大代表提出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建议及办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提出意见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 须的工作条件;
(三)其他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专家库成员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以及与专家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其他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向专家库成员咨询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请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征求意见;
(三)邀请参加有关调研、视察、检查活动;
(四)其他方式。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对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咨询事项,应当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建议。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整理和分析研究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适时向专家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财政经济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包括对专家库成员的邀请、活动组织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专家库成员: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三)一年之内两次无故不完成委托事项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对专家的解聘由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核实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家库成员参与调研、审查、咨询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从财政经济专家库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2015年11月27日印发的《禄丰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禄人发〔2015〕44号)和2021年11月23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的《禄丰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