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3年9月24日禄丰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禄丰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2020年9月18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的《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的办法(暂行)》、2021年4月22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的《禄丰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11月23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的《禄丰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2021年11月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制度》《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反馈办法》7个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