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号)
《禄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7月27日禄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禄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7月27日禄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作用,全面提升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效,根据《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的遴选、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由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生态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组成,服务于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库人数为13人。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专家库日常管理、组织活动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咨询活动的,由各专(工)委自行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的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工作认真,廉洁自律,热爱法律监督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熟悉人大、政府、监察委、法院及检察院工作规则,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处理经验,并能够及时提供咨询意见;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者丰富实践经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法律从业人员还应当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年龄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建议人选产生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推荐;
(二)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初审,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提出拟聘人选名单。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专家库入库人选资格初审情况,由主任会议审定入库专家名单。
入选专家库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聘期与本届人大任期一致。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咨询专家的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编印成册,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入库专家受邀参加下列工作:
(一)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相关的咨询、论证、听证等活动;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工作;
(四)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工作;
(五)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工作;
(六)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工作。
第十条 邀请专家参与咨询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在专家库中选择,每次邀请不得少于3人。
直接参与报备规范性文件起草的专家不得受邀参加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咨询工作应当向入库专家发出书面邀请函,告知咨询内容、工作方式等事项,并将邀请函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咨询工作可采取座谈、研讨、论证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需要调查研究的,入库专家受邀可参与调研、视察、听证等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真实反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利益和诉求。
发出邀请的机构应当在召开咨询会议(活动)五日前,将有关资料发送给受邀专家。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受邀参与咨询工作的,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发挥专业特长,结合我市实际,客观、独立、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在发表意见时,应一并提交书面意见,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应当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进行研究,关键的咨询意见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初审报告中体现。
对重要的、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应当整理成专题报告,印发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供审议时参考。
咨询意见应当归入工作档案、留存。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辞职的;
(二)未经授权,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名义从事与人大咨询无关活动的;
(三)未经允许,向外界披露未公开的咨询内容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一年以内未经同意两次不按照要求参与咨询活动的;
(五)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因工作调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履职的。
对专家的解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核实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考虑专家的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协调,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专家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的信息资料,积极创造条件,提升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