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
(2022年12月30日禄丰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中共禄丰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乡两级开展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禄办发〔2022〕40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民生实事项目,交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突出民生,量力而行、普惠共享,绿色发展、注重绩效等原则。
第四条 人大代表票决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保障、就业促进、教体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方面,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项目。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五条 重点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征集,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重点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以市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为对象。可采取网络征集、书面征集、座谈征集、调研征集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征集的重点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上级各项方针政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弥补城乡发展建设短板,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普惠性,社会效益明显;
(三)具有较成熟的实施条件,一般应在当年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实施目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对建议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形成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报告,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40日,拟订《重点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根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形成《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报市委审定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票决。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行差额票决制,原则上每年票决实施的项目为10-12件,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条 候选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相关要求及责任单位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将候选项目建议方案以书面形式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大会应当安排必要时间,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审议。分组审议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询问,要求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全体市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监票人、计票人收集统计表决票,监票人、计票人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投弃权票。每张表决票所投赞成票的项目数,应等于或少于拟定项目数,赞成项目多于拟定项目数的为无效票。
第十三条 参与票决的代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的民生项目方可入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的候选项目数超过计划实施项目时,以赞成多的入选;如赞成数相等,则得赞成数相等的项目全部入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的候选项目少于计划实施项目时,不足的项目不再补充。
第十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测评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一个月内,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票决结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实施计划,形成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计划书,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项目进展情况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通报。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将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计划,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研、视察、专题询问等形式,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故未能如期完成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常委会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计划执行不力的,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听取市人民政府上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由全体参会代表通过无记名方式,分项目对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在全体代表会议上进行。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档次。测评满意票超过全体参与测评代表三分之二的,为满意档次;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全体参与测评代表半数的,为不满意档次;其他情形为基本满意档次。测评结果应及时向向全体人大代表及有关机关通报,并报同级党委,纳入年度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测评档次为不满意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限期对民生实事项目进行督促落实,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应当及时通过议案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调整决定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禄丰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