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年11月8日禄丰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坚持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领导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代表名额的分配。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并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召开会议的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一)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健康、体育、生态文明、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市本级财政决算;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五)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
(六)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九)主任会议提请的重要事项;
(十)授予荣誉称号;
(十一)需要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州《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
(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需要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选州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可以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述职。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领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依法纠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接受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撤销、合并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划分和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接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反映有关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转交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及其他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保障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受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的逮捕、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报告,并决定是否许可。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开会的日期和主任会议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提交有关工作报告材料。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部门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可以邀请工商业联合会、人民团体、学校和其他单位派人到会旁听;经主任会议批准,其他公民也可以到会旁听。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议题安排草案,由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和其他议案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行文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市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室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会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作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工作,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议题调研,参加一次所联系的工作委员会会议。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分工联系乡(镇)人大工作,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会委员应联系5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驻会委员联系3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主任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应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由办公室提出报常务委员会主任确定。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1日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议题安排草案;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任免案和其他议案;
(四)确定组织视察和重要调查研究工作;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专题工作汇报,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讨论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确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八)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答复形式;
(九)研究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十)决定组织询问、工作评议;
(十一)讨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重要工作及建设等问题;
(十二)讨论决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定期召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年度工作和重大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受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许可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确认。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和分管副主任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全国、省、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提出审查报告;
(二)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三)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议题安排,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并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草拟有关工作报告和事项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草案);
(四)根据主任会议安排,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的法律、法规草稿征求修改意见工作,并负责把修改意见整理上报;
(五)办理和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筹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在视察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并转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八)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工作委员会有关的申诉和控告,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检查、督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有关工作委员会承办代表的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以及人事任免、代表视察、代表评议和述职评议,换届选举等事宜;
(十)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筹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资料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有关报告、文件等文稿的起草、打印、行文;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督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搞好机关文书服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
(七)办理外出考察、参观学习和市内视察、检查的具体工作;
(八)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系、视察和调查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围绕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查。
视察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视察的时间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临时视察可以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意见适当安排。视察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工委提出具体的安排意见。
视察要讲求实效。视察工作结束时,应写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查,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与代表视察、检查和调查,参与代表小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市内进行视察、调查。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视察、调查中,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常务委员会交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认真处理,以密切联系群众,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督职责。
常务委员会办理申诉、控告和群众来信来访必须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凡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予受理。属市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视情况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并督促认真办理,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某些重大的申诉、控告和其他来信来访的情况汇报,必要时决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