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确定检查要点,充实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结合黑井实际制定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覆盖”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划分风险等级,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三、落实“六稳”“六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同时,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强化法治保障,以制度力量压实监管责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将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的监督检查方式纳入法治轨道,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同时,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责任约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监管部门责任,督促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