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推动药品监管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根据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管理制度。
一、组织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药品生产经营持续合法合规,切实履行药品质量主体责任。
三、本《办法》对疫苗、血液制品巡查进行了一般规定,此类药品巡查工作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
(八)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
(十)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
(十一)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五、开展有因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有因检查。检查方案应当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线索明确检查内容,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组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检查组成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信息。
六、常规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风险原则制定药品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年度检查计划中应当确定对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单位开展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风险评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药品特性以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抽检情况;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违法违规情况;
(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探索性研究、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六、常规检查包含以下内容:
(一)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二)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
(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进行常规检查时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