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落实检管结合、溯源信息填报、均衡抽检等工作要求,提升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监管人员陪同抽样
食用农产品抽样可由任务下达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2名监管人员、抽样机构2名抽样人员共同抽样;抽样前,承检机构应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明确拟抽样场所及日期,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并安排监管人员陪同抽样。
抽样人员选定样品后,监管人员应对被抽样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索证索票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记录和取证并依法处罚。对符合抽检要求的,抽样人员和现场监管人员应共同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信息系统”)中输入抽样人员和监管人员姓名。
二、食用农产品溯源信息填报
食用农产品抽样应填写产地溯源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用农产品抽样溯源信息,包括抽检样品的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或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主要从样品标签,被抽样单位提供样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二维码、承诺达标合格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票据等凭证获取。
(二)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现场提供或确认的信息填写抽样单,有关溯源信息凭证应拍照并上传国抽信息系统。当溯源信息仅有生产者、供应商名称或证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缺失信息,并按实际情形备注说明。溯源信息不全时,被抽样单位至少要提供供应商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或在抽样现场发现有明显问题的食用农产品,可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销售产品是否提供溯源信息等限制;对需要开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跟踪抽检的,抽样单备注栏填写“此样品为跟踪抽检”。
三、必检和自选品种及检验项目
依据《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及近三年全国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情况,确定《2022年省级及以下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项目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应包括上表中所列品种及必检项目,同时结合监管实际选择不少于两个可选项目。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选项目应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处室审核同意。
在抽样品种上,应结合季节供应特点、当地食用习惯合理确定。应合理确定各类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比例和批次,杜绝对同一食用农产品反复抽检。在自选检验项目上,应根据当地既往抽检情况、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舆情信息、农兽药使用情况等进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农药项目应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选择,检验方法应为标准中规定的且能满足实验要求的方法;兽药项目应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化合物清单》等农业农村部门公告中选择。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在相关限量标准发布实施前,不再将停用兽药、废止兽药、产蛋期禁用兽药纳入监督抽检,不再检验虾蟹中呋喃西林代谢物。
四、推进均衡抽检
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季节特点安排监督抽检任务,应重点抽取当季食用农产品,对不合格较多的食用农产品适当增加抽检频次。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尽可能抽检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