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广通镇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5.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实施机关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3.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4.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5.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广通镇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窗口
六、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分类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延续 |
补证 |
注销 |
1 |
新办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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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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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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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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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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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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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饮用水证明或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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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文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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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网站、网页或网店等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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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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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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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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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变更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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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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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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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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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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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17 |
延续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18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19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20 |
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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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补办 |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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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材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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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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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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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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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25 |
与补办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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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注销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27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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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8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29 |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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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广通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广通镇政务服务中心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二)受理
1.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广通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2.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广通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考核
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广通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四)审批发证
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广通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广通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广通镇政务服务中心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488631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无)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广通镇人民政府
电话投诉:0878-4881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1.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妥安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2.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禄丰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下载(禄丰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或直接在受理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