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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黑吊吊粉条、猪肉)

日期:2026年09月0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县级食品抽检( 2026年云南楚雄禄丰地抽食品抽检计划)在我市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3日,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禄丰县金山镇罗永华外摊经营的猪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5月15日,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禄丰市多客多购物中心经营的黑吊吊粉条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于2026年6月10日出具编号为№: YCCJ260571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黑吊吊粉条的柠檬黄、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1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禄丰市多客多购物中心。经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禄丰市多客多购物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禄丰市多客多购物中心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禄丰县金山镇罗永华外摊,经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禄丰县金山镇罗永华外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禄丰县金山镇罗永华外摊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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