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和王某某原是黑井镇三合村委会某某村村民。2003年,李某某全家享受易地搬迁政策整户迁出到其他乡镇生活居住,并在当地分得了耕地和宅基地。2007年,村集体将李某某承包耕种的一块土地分配给了王某某耕种至今。因滇中引水项目征地,该地块被临时征占,地上附着物和土地补偿共计6000余元,李某某和王某某多次协商该笔补偿资金分配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特请求三合村委会进行调解。3月13日下午三合村委会主动请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援助参与调处。
联合调解小组到村委会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又到实地查看了承包田,查阅了该田相关承包合同,基本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在三合村委会调解过程中,李某某认为,虽然村集体将该土地长期交由王某某耕种,但并没有转变承包经营权,自己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对该地块的承包期限至2027年底,目前该土地依然是由自己承包经营,应当享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王某某则认为,2007年时因为村里修路占了自家土地,村集体讨论后同意将上述地块交由自己耕种以作土地占补,在调补土地之前李某某从未提出异议,自己实际承包经营该地块近二十年,理应获得相应的地上附着物和土地补偿费用。
调解人员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土地承包政策的相关规定、要求围绕6000元的补偿款问题要相互谦让,顾及亲缘和村民之情大度一点,包容一点,让亲缘续延,不能因为6000元伤了和气,失去亲情。经过调解人员多次以法析理,以理析缘,最终双方达成了资金分配方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满意而归。
涉农纠纷,尤其是涉土地补偿纠纷,不仅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及时妥善地化解这些纠纷,不仅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黑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一如既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主动融入辖区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用心用情化解群众关切之事,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新期待,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开展,为黑井镇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花之金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