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日,由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春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禄丰市广通镇八屯村开庭审理,经审理,禄丰市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决刘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015元,并印制野生植物保护宣传册300份进行宣传发放。
庭审结束后,禄丰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等,向参加庭审的乡镇政府相关领导、工作人员、村民等50余人开展现场普法,检察官介绍了禄丰市境内存有的野生动植物概况,结合法条逐一讲解实施危害野生动植物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普法教育的有机衔接,增强了辖区内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有效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