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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一起商品标价与收款凭证不一致投诉

日期:2022年04月20日   作者:办公室   来源:    点击:[]

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消费者要求3倍赔偿的主张“与法有据”,赔偿要求并过分。最终经过调解超市负责人同意了消费者的要求,通过微信将3近日,禄丰市局调解处理了一起蔬菜标价与收款凭证不一致投诉,超市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了3倍赔偿。

消费者谢女士头天晚上在禄丰某超市购买了公斤洋芋,超市标价3.9一公斤,其回到家后发现洋芋的价格被收取了36.5一公斤,找到超市反映后超市答应退款,但消费者不同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3倍赔偿,超市不同意赔偿。

收到谢女士的投诉后,禄丰市局执法人员及时到被投诉的超市进行了调查。对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超市负责人表示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倍赔偿款转给了谢女士,谢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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