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州段)二期(禄丰县境内)弃渣场临时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部分)的申请》收悉,经我局审查,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州段)二期(禄丰县境内)弃渣场临时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部分)的批复》(楚自然资审批〔2020〕279号)文件批准后,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禄丰县中村乡山前村民委员会九道
河村村民小组、山后上村村民小组、壮山村村民小组,鲁支村民委员会坡脚村村民小组,共计1个乡2个村民委员会4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0.8594公顷,其中农用地19.6214公顷(一般耕地0.0994公顷、园地0.0477公顷、林地19.41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2公顷)、未利用地1.2380公顷。作为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州段)二期(禄丰县境内)弃渣场临时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部分)。
二、临时用地批准后,请你单位足额兑付临时占用土地的相
关补偿费后方能使用土地,不得拖欠。
三、涉及生态环境、林业林草、应急等部门职责的,请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本批复仅限办理临时用地有关手续,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超占,不得修建永久性构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请你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
确定的复垦措施及要求,按期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工作,并且通过验收合格后,将土地交还给原村民小组管理使用。
五、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两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若项目工期较长确需超过两年的,请你单位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向我局申请延期,在有效期内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禄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