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惠民殡葬减免及补助对象是谁? 补助标准是什么?如何申领?
一、禄丰市惠民殡葬减免及补助对象
享受禄丰市惠民殡葬减免和补助,亡故对象须为具有禄丰市户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含普通群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禄丰市惠民殡葬减免标准及如何申报
(一)禄丰市惠民殡葬减免标准
1.亡故人员为具有禄丰市户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人员身份为普通群众(已含1.一般群众;2.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3.六级以上伤残军人;4.带病回乡军人;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6.享受定补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7.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8.共产党员;9.重点优抚对象)的,在禄丰市辖区内亡故并由禄丰市殡仪馆负责开展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的。禄丰市殡仪馆工作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后,对符合减免的亡故对象,给予当场减免遗体接运费、遗体火化费、15天(含15天)骨灰寄存费基本殡葬服务。
2.亡故人员为具有禄丰市户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人员身份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在禄丰市辖区内亡故并由禄丰市殡仪馆负责开展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的。禄丰市殡仪馆工作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后,对符合减免的亡故对象,在给予当场减免遗体接运费、遗体火化费、15天(含15天)骨灰寄存费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基础上,再增加当场减免3天内(含3天)的遗体冷藏存放费和1年内(含1年)的骨灰寄存费。
(二)如何在禄丰市殡仪馆申请当场减免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丧属在禄丰市殡仪馆办理逝者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业务时,若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需向逝者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禄丰市殡仪馆)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殡仪馆现场领取填报);
2.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应该归档的材料(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禄丰市惠民殡葬补助标准
(一)禄丰市惠民殡葬补助标准
1.对具有禄丰市户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人员身份为普通群众(已含1.一般群众;2.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3.六级以上伤残军人;4.带病回乡军人;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6.享受定补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7.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8.共产党员;9.重点优抚对象)的,人员亡故后,遗体火化并入公墓采取标准安葬(含立碑和卧碑)或在骨灰堂进行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安放骨灰,须超过20年)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2.对具有禄丰市户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人员身份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人员亡故后,遗体火化并入公墓采取标准安葬(含立碑和卧碑)或在骨灰堂进行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安放骨灰,须超过20年)的,在给予普通群众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3.对具有禄丰市户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人员身份为普通群众(已含1.一般群众;2.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3.六级以上伤残军人;4.带病回乡军人;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6.享受定补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7.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8.共产党员;9.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人员亡故后,遗体火化并入公墓采取生态葬(不设硬质墓穴、不立碑、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或国家规定的尺寸,以植树、花、草等为主要标识,采取设置小型标识物方式安葬骨灰)的,给予4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4.对具有禄丰市户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人员身份为普通群众(已含1.一般群众;2.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3.六级以上伤残军人;4.带病回乡军人;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6.享受定补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7.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8.共产党员;9.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人员亡故后,进行遗体捐赠(须出示遗体捐赠证书或相关佐证材料)的,给予5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5.对具有禄丰市户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人员身份为普通群众(已含1.一般群众;2.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3.六级以上伤残军人;4.带病回乡军人;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6.享受定补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7.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8.共产党员;9.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人员亡故后,在禄丰市辖区外火化并入公墓安葬或在骨灰堂进行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安放骨灰,须超过20年)的,给予核发遗体接运限额补助800元/具,遗体火化费限额补助700元/具,两项限额补助合计上限为1500元/具。
(二)禄丰市惠民殡葬补助申报程序
丧属办理完成非财政供养人员的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放)业务后,若亡故人员符合禄丰市现行的惠民殡葬补助申报条件的,丧属需向逝者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提供以下材料(丧属只用将相关材料交到村(社区)即可,不用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提交材料):
1.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逝者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领取并现场填写);
2.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丧事承办人的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4.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6.墓位(格位)证或骨灰寄存证原件及复印件(骨灰寄存证为殡仪馆专用,设置成“一证两用”,证书上区分“临时”、“长期”,标注为“临时”的证书不得作为领取惠民殡葬补助的凭证);
7.其他应该归档的材料(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逝者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对丧属提交的惠民殡葬补助申报材料,按月收集后逐级审核、报批;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对惠民殡葬补助申报材料核实并确认无误后,及时下达联发的补助资金文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达的资金文件金额及资金拨付相关流程,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的兑付、发放及档案台账管理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2026年2月1日起,亡故的禄丰市户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亲属按照《禄丰市民政局 禄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惠民殡葬补助政策的通知》(禄民字〔2026〕3号)政策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完善。与《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禄政办通〔2017〕84号)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二)2026年1月31日(含)前亡故的禄丰市户籍非财政供养人员,按原《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禄政办通〔2017〕84号)的补助标准执行,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进行申报补助。2026年7月1日以后才申报的,补助标准按《禄丰市民政局 禄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惠民殡葬补助政策的通知》(禄民字〔2026〕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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