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张经辰烈士纪念碑
列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批复
禄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将张经辰烈士纪念碑列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请示》(禄退请〔2025〕10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张经辰烈士纪念碑列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原则同意张经辰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以妥安乡琅井村委会张经辰纪念碑保护范围示意图(所在图幅号:2803.00——34467.25)红色基准线为界,东至纪念碑底部台阶脚,南至纪念碑后1米,西至纪念碑底部台阶脚,北至纪念碑底部台阶脚,保护面积:32.7平方米。
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将张经辰烈士纪念碑列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报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后并予以公布。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确保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附件:妥安乡琅井村委会张经辰纪念碑保护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