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人:
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为9月至11月,征期结束后,可到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除纳税人注销需提前缴纳等特殊情形外,不得提前征收,不得缓缴。
缴费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 2027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减免优惠,同时,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一)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二)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