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行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伤情危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参保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网厅或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6号窗口)备案,伤情稳定后应当转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异地(楚雄州外)就医的,经就诊医院提出建议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备案)。禄丰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联系电话:0878-4129388。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按规定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确认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
三、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含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应当到云南省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云南省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救治,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全省互认通用。
四、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
附:
2024年云南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2024年云南省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名单
2024年云南省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