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正文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日期:2024年06月2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李创军户: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户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木材加工及晾晒场一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你户于2016年3月在碧城镇张通村委会上大地处开工建设并投入的。现场建成有简易的临时生活用房1幢,木材加工及晾晒场房1幢。调查期间,你户未进行拆除整改。截 止2023年9月28日调查结束之日,你户占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和相关设施具体为:砖墙石棉瓦房1幢(图纸1幢)面积62.84平方米,钢架彩钢瓦房1幢面积304.20平方米(图纸2幢),总计占用土地面积367.04平方米。经审查,占用的土地压占2017版永久基本农田,不压占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占用土地的现状地类为旱地367.04平方米,规划地类分别为:工业用地354.95平方米,农村道路12.09平方米,总计367.04平方米。你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未经批准即占用的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禄丰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你户的上述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禄丰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3〕19号),并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送达。

你户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第3条“对违法占用的367.04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即367.04×16=5872.64(元)(大写:伍仟捌佰柒拾贰元零陆角肆分)。”的行政处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户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户仍未履行,我局将向禄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0日

联系人:禄丰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0878-4129959

地 址:禄丰市自然资源局(入城广场科普教育基地4楼)

上一条:禄丰市2024年社区(村)基层治理专干招聘资格复审第一次递补公告
下一条:关于金山南路机动车道路面改造封闭施工的通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