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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禄丰税 告 〔2023〕 1 号)

日期:2023年06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禄丰税 告 〔2023〕 1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6月13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禄丰税 委 〔2023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禄丰市分公司

0878-4122886

杨开承

0878-4122886

辖区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除外)且需要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

2023-03-19

2026-03-18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 以代开发票价税金额(不含税)为计税依据,按现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缴纳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按7%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按5%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以缴纳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2%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以缴纳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1%,印花税 购销合同0.03%,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代开发票价税金额(含税)为计税依据(不含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现行3%的费率计算征收

公告日期

20230613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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