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禄丰税 告 〔2023〕 1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6月13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1 |
禄丰税 委 〔2023〕 1 号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禄丰市分公司 |
0878-4122886 |
杨开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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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8-4122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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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除外)且需要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 |
2023-03-19 |
2026-03-18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
增值税 以代开发票价税金额(不含税)为计税依据,按现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缴纳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按7%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按5%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以缴纳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2%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以缴纳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1%,印花税 购销合同0.03%,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代开发票价税金额(含税)为计税依据(不含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现行3%的费率计算征收 |
公告日期 |
2023年06月13日 |
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