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苏发波等5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苏发波,男,1985年6月生,禄丰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切片工。2026年3月26日苏发波上白班(上班时间:08:30-20:30,其中:12:00和17:30开始有半小时吃饭时间),12:30左右,苏发波在食堂就餐完毕后弯腰放置餐具时,突感腰部“咯噔”了一下,出现酸胀感,随后返岗继续工作,15:30左右,苏发波在工作中感觉到腰部酸胀感加重,18:00左右,苏发波向班长汇报腰部不适后继续上班,20:00左右,苏发波向主管汇报腰部不适后继续上班,21:00,苏发波打卡下班,回到家后苏发波腰部疼痛感加剧,家属将其送往禄丰市人民医院就诊。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 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龙维贵,男,1985年9月生,云南百丝佳化纤制造有限公司装卸工。2026年5月23日8:00左右,龙维贵在百丝佳公司昆明仓库板车上卸货时,不慎摔落受伤。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诊断为:1.右桡骨下段-下端骨折;2.右侧眉弓清创缝合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个人申报)马补哈,男,1993年5月生,四川康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操作工。2026年4月12日18:00左右,马补哈在禄丰市高峰乡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地清洗注浆设备过程中,使用撬棍清洗时,撬棍反弹打中马补哈面部及鼻子。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鼻骨骨折;2.面部裂伤;3.鼻中隔骨折;4.结膜炎;5.面部软组织挫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个人申报)卢兴华,男,1979年2月生,禄丰御通商贸有限公司混凝土罐车驾驶员。2025年5月16日18:13左右,卢兴华驾驶混凝土罐车为禄丰龙城壹号院项目运送混凝土卸货后,在迤西路与龙泉路交叉路口100米处停车步行,准备到禄丰龙城壹号院项目工地的材料室签署混凝土送料单,当卢兴华沿迤西路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穿越绿化隔离带横过非机动车道时,与沿迤西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卢兴华身体多处受伤。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诊断为:1.右胫骨中段骨折;2.右腓骨中段骨折;3.右小腿软组织挫伤;4.右下肢肿胀;5.右小腿软组织感染;6.右腓骨头粉碎性骨折;7.肺挫伤;8.左侧部分肋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 邓起,男,1993年12月生,禄丰长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挖机教练员。2026年4月15日14:30左右,邓起站在挖机驾驶室外侧指导学员上下坡练习过程中,因挖机上坡震动,邓起未抓牢扶手,身体失去平衡撞在挖机手拉扶手上,导致受伤。4月15日,邓起到禄丰市人民医院就诊,4月19日,禄丰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显示“右侧第6前肋骨皮质皱褶,骨折可疑,建议复查”,5月13日,禄丰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诊断为:右侧第6肋 陈旧性肋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公示时间2026年6月11日至6月17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苏发波等申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51299
联系电话:12333、0878-4141283
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