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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日期:2026年04月2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禄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植物检疫证案进行公示,具体公示信息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禄林草罚决〔2026〕02号。

二、当事人信息:禄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三、公示内容:禄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禄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的规定。处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上述行为及事实有①当事人询问笔录:②现场勘验照片:③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6年4月10日,依法向禄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禄林草罚权告〔2026〕2号),告知了禄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禄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禄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的理由。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禄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100元的罚款;

(2)责令赔偿违法所得59.9元。

上述罚款,禄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禄丰支行营业部 (账号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公示单位: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示日期: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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