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禄丰市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禄丰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禄丰市境内“十四五”时期新增加的水位站依法划定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树密么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二十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树密么水位站:以监测设施周围二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