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城市建成区重点区域:金山公园、星宿公园、西河烟柳公园、石甄子体育公园、龙湖公园、树阵广场公园、恐龙文化艺术广场、龙腾广场、地质公园、体育馆、商贸步行街、金山古镇等公共活动区域。
(二)机关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宗教活动场所。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燃气站、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城市公共绿地、水体及周边。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间
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相关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三)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主动抵制违规燃放行为。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防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市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五、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巡查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制止,劝阻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职,共同做好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工作。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予劝告和制止,劝告和制止无效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八、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应急局0878-4122096、市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4127268、市市场监管局0878-4142385。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以上通告,树立安全、文明、环保的生活新理念,选择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欢度节日。
禄丰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