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为切实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坚决遏制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重大意义。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农林生产、丰富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法捕猎、贩卖鸟类行为,不仅直接导致野生鸟类种群数量下降,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传播疫病,威胁公共卫生安全。保护鸟类,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二、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配套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禁止以下违法行为:
1. 严禁非法猎捕鸟类: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如粘网、毒饵、电击装置、猎套等)、方法猎捕鸟类,或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猎捕。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及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禁止破坏鸟类巢、卵。
2. 严禁非法交易与利用:禁止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鸟类及其制品(包括活体、死体、羽毛、标本等)。禁止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交易场所、储存设施或发布广告信息。
3. 严禁非法食用鸟类: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鸟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消费。
4. 严禁干扰鸟类生息繁衍:禁止在鸟类迁徙停歇地、繁殖地等区域进行破坏栖息环境的活动。
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任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依法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并处相应高额罚款。
2.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危害公共安全风险:使用投毒、爆炸、电网等方法猎捕,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其他严重犯罪。
四、倡导全民参与,共建保护屏障。保护鸟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呼吁:
1. 自觉遵守法律:广大公民、经营者要自觉学习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不参与、不支持任何非法捕猎、买卖、食用野生鸟类的活动。
2. 摒弃不良习俗:自觉抵制将野生鸟类作为“野味”滋补、笼养观赏、放生祈福(不当放生可能害鸟)等陋习,树立文明、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
3. 积极监督举报:发现非法捕猎、交易、运输鸟类及其制品,破坏鸟类栖息地等违法行为,请立即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 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4122334;市场监管部门:12315。
· 网络举报平台: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地林业草原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举报。
4. 参与保护实践:鼓励公众参与植树造林、湿地保护、观鸟爱鸟等公益活动,为鸟类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五、专项行动部署
自即日起,公安、林业草原、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网信等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三年的保护鸟类活动和持续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联合专项行动,全面清查集贸市场、餐饮单位、花鸟市场、网络平台、运输线路等重点场所和环节,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坚决斩断非法“捕、运、销、食”的利益链条。
保护鸟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我们携手行动,用法治的力量守护天空的精灵,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特此通告。
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