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施明美等6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施明美,女,1982年1月生,云南一平浪煤矿有限公司养殖销售岗位人员。2025年8月21日08:30左右,施明美开完班前会后和同事来到一平浪煤矿干海资一厂养殖点,同事在屋内交代脱温鸡苗药品使用事项,施明美就自己去看值班室后面种的兰花,因地面上有青苔湿滑不慎摔到屁股。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诊断为:胸部损伤(左侧第七肋骨折)。经查,施明美去看兰花的行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拟不予认定为工伤。
2.(个人申报)赵凤,女,1997年1月生,禄丰市广通中学教师。2025年3月30日19:30左右,赵凤按学校政教处通知到躬行楼参加班主任会议,在从广博楼的办公室出发去参加会议时,在广博楼右侧三楼至二楼的楼梯上踩空崴伤左脚。楚雄刘德章中医骨伤医院诊断为:左外踝骨折。该案用人单位未举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卢若,女,2001年8月生,禄丰龙城幼儿园有限公司幼儿教师。2025年8月11日至13日,禄丰龙城幼儿园全体教师到南华县东城幼儿园参加学习培训。8月12日21:11,卢若和同事在南华县东城幼儿园学习培训结束后步行返回住处途中,在南华县龙川镇龙坪路与龙海路交岔口(龙城花园一期西大门对面人行横道)被一辆行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受伤。南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若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尺骨鹰嘴多发小片撕脱骨折;2、左肘部软组织挫裂伤伴异物存留;3、额顶部头皮血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段春明,男,1966年4月生,禄丰市碧城镇小学仁寿里小学教师。2025年8月31日碧城镇仁寿里小学正常收假,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校园劳动,学校安排段春明等三名教师负责学校大门至办公室前绿化区域的卫生及杂草清除,当天14:41左右,段春明在使用人字梯清除完洗手台上方丰收瓜藤蔓准备从人字梯下来时,楼梯突然断裂,段春明从楼梯上跌落地面,致使头部、背部及臀部受伤。禄丰市罗次中心卫生院诊断为:1、骶骨骨折;2、头皮挫伤;3、骶尾部挫伤;4、腰部挫伤;5.胸椎骨折T11/T1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运涛,女,1996年6月生,禄丰市自然资源局中村自然资源所公务员。2025年8月25日15:00左右,王运涛在中村乡峨山村委会张家村地质灾害点进行巡查工作途中,因持续降雨导致道路无法通行,绕行山路巡查时不慎摔倒受伤。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诊断为:左胸部软组织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洪世腾,男,1977年11月生,禄丰市金山镇小学教师。2025年8月25日至31日禄丰市教体局组织培训,其中8月27-31日为校本研修,洪世腾在本校参加培训。8月27日14:15左右,洪世腾驾驶摩托车从家(学府澜湾)出发途 经金山古镇、德钢公司向金山镇小学方向,当行驶至金山镇金山南路金台佳苑小区叉口的非机动车道内时,被一辆突然右转的金龙大面包车碰撞,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禄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世腾负次要责任。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部挫伤;2.面部擦伤;3.膝挫伤;4.右小腿挫伤;5.手挫伤;6.腹壁挫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施明美等申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51299
联系电话:12333、0878-4141283
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