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潘廷富等17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潘廷富,男,1975年8月生,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操作工。2025年5月6日,永兴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械修理工开展公司一号造纸车间区域大圆池环保设施技改工作,潘廷富按照公司生产副总安排,协助机修工作人员工作,16:43,潘廷富驾驶叉车转运机修作业需要的物料管从制浆车间到作业场所过程中,途经一个下坡路段时,因下坡车辆控制力减弱及叉车上物料管掉落,叉车发生侧翻,将潘廷富压在叉车下方无法移动,同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6:57,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对潘廷富实施急救工作,但因其伤势较重,于2025年5月6日17:09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循环衰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亡)。
2.(个人申报)宋帅,男,1998年3月生,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测量员,负责滇中引水项目楚雄5标段(禄丰广通镇)、大理Ⅱ-2标段(大理宾川县大营镇)、楚雄9标段(禄丰仁兴镇)3个标段的测量工作。2024年6月5日晚,宋帅携带测量器材自驾车辆从广通镇出发前往大理标段工地,当晚,宋帅住在大理标段工地宿舍,6月6日上午,宋帅在大理标段工地进行测量作业,工作结束后,于10:30左右从大理工地自驾返回广通,11:18左右,车辆行驶至大理往昆明方向姚安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楚雄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大高速公路交巡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型,2.急性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3.硬膜外血肿;4.蛛网膜下腔出血,5.开放性颅底骨骨折,6.开放性脑损伤伴颅骨骨折;7.多发颅骨骨折;8.创伤性颅内积气;9.肺挫伤;10.创伤性气胸,11.胸腔闭式引流术后;12.肋骨骨折;13.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查:宋帅因工作性质和职责,楚雄5标段、楚雄9标段、大理Ⅱ-2标段都为工作地点,都在其职责范围内,其2024年6月6日从大理工地返回广通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内来返于多个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个人申报)鲁从华,男,1971年1月生,禄丰市新桥纸业有限公司打浆工。2024年8月27日鲁从华上中班(17:00-次日01:00),16:25左右,鲁从华驾驶普通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经彩云镇原安楚二级路加油站路段被小型汽车追尾受伤,禄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从华无责任。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1.右腓骨骨折;2.右小腿肌肉损伤;3.右距骨撕脱骨折;4.双侧踝关节开放性伤口;5.左肘关节开放性伤口;6.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7.右小腿肌间静脉血栓;8.右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个人申报)孙权,男,1988年11月生,云南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操作工。2025年1月21日上午,孙权按照工作安排开叉车去炉前A班进行水池垃圾清理工作,11:15左右,孙权在作业过程中下叉车时踩滑扭伤左脚。禄丰罗茨东陆医院诊断为:1.骰骨撕脱性骨折;2.外踝撕脱性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个人申报)张换美,女,1965年9月生,楚雄龙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2024年7月23日07:00左右,张换美在公司车间清理1号滚筒上的肥料时,右手被滚筒卷入受伤。禄丰罗茨东陆医院诊断为:1.右侧桡骨远端骨折;2.右侧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个人申报)骆华林,男,1968年2月生,禄丰市宙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箱组夜班工。2024年6月22日骆华林在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箱班组上夜班(夜班时间:20:00至次日工作完成)。2024年6月23日凌晨01:35左右,骆华林工作完成后骑电动车在碧城安武线岔客运站路口(碧城2)路段,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受伤,禄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骆华林无责任。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1.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2.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3.左膝胫骨平台内侧缘小片压缩骨折;4.左膝多发肌肉损伤;5.左小腿损伤并血肿形成;6.右膝关节损伤;7.左肩部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磊,男,1984年4月生,禄丰市宙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造型操作工。2025年3月31日08:00左右,王磊在公司铸造三厂车间门口参加部门晨会过程中,突然发生晕厥摔倒,导致面部、头部受伤。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2.颅底骨骨折;3.多发性面骨骨折;4.肋骨骨折;5.牙震荡;6.面部裂伤;7.外耳挫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杨慧,女,1975年11月生,云南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4月24日8:11左右,杨慧乘坐同事车辆从安宁前往公司上班,途经安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宁禄裱镇安丰营村委会路段时,车辆发生侧滑,车身左侧与道路北侧路外的路灯杆发生碰撞,导致杨慧受伤,安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慧无责任。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2、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3、右侧额颞枕创伤性硬膜下出血,4、左枕叶脑挫裂伤并少量出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曲金荣,男,1979年6月生,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硫酸生产工。2025年4月10日,曲金荣上夜班(夜班0:00至08:00),凌晨02:39左右,曲金荣在干吸岗位拖动袋装碱(50公斤每袋)时,不慎扭伤腰部。禄丰市中医医院诊断为:急性腰扭伤,气滞血瘀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梁莉莉,女,1993年3月生,云南元仠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2025年4月9日12:25左右,梁莉莉在办公室内准备起身下班时感觉脚麻,刚抬脚走了一步时摔倒在地,扭伤右足。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足扭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段正山,男,1986年2月生,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立体仓操作工。2025年4月4日,段正山上夜班(20:00至次日08:00),20:30左右,段正山对公司出库端叠盘机进行位置调整后返回办公室,途中跨越运输线时不慎跌落,导致右手臂受伤。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尺骨冠突骨折;2.右桡骨头骨折;3.右肘关节扭伤;4.右桡骨环状韧带扭伤;5.右尺侧副韧带断裂;6.右肘关节积液。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苏正雄,男,1985年9月生,云南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电工。2025年4月3日11:00左右,苏正雄在公司厂区门口进行水泥管件安装作业时,左手第四指和第五指被水管件压伤。禄丰市勤丰镇卫生院诊断为:手挤压伤、指骨骨折(左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樊发春,男,1974年2月生,禄丰市宙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操作工。2025年4月11日8:30左右,在樊发春玮靖公司铸造造型车间用平板车推动砂箱时,因平板车运动导致砂箱滑动,不慎被砂箱夹伤右手食指和中指。楚雄州中医院诊断为:1.右手第2指离断伤;2.右手第2、3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3.右手第3指开放性指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普红文,男,1969年5月生,云南德胜钒钛新材料有限公司铆工。2025年4月23日,8:40左右,普红文在机修厂冷压球团生产线胶带机进行皮带更换工作,在使用手拉葫芦过程中,手拉葫芦掉落砸伤左手。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小指指骨近节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建平,男,1998年4月生,楚雄龙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车间普工。2025年4月18日11:10左右,李建平发现高塔造粒层一级混合槽溢流管堵塞,就到现场用扳手拆法兰螺丝,螺丝拆了三颗后管道突然裂开,高温液体流出,造成蒸汽及溅射液体烫伤李建平双下肢。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双下肢二度烧伤(10%);2.累及体表10%~19%的烧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李辉军,男,1987年9月生,禄丰市广通兴明铜矿有限公司矿山井下工。2025年4月21日9:10左右,李辉军在井下中段3号采场上山口进行排险作业过程中,对矿洞顶部进行撬顶部浮石时,大片岩石突然掉落砸中李辉军致使其受伤。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1.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2.骶椎粉碎性骨折;3.双侧耻骨支骨折;4.腰骶丛神经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缪元祥,男,1986年6月生,云南德胜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2025年5月13日缪元祥上夜班(夜班时间:20:00至次日06:00),执行到云南德胜钒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料厂运输合格矿到新厂的工作任务,凌晨4:00左右,缪元祥在云南德胜钒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料厂下车扫码过磅时,看见车辆溜车,于是返回车上拉手刹,上车过程中车门撞到 旁边的铁桩反弹把缪元祥夹到受伤。昆明市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胸部损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昏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公示时间:2025年5月30日至6月6日(节假日除外),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潘廷富等申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51299
联系电话:12333、0878-4141283
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