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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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禄政通〔20097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相关部门:

《禄丰县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禄丰县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活动,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质量,促进财政职能转变,建立与部门履行职能紧密结合的预算分配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楚雄州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指由预算单位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反映财政年度内预算单位所有资金活动计划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部门预算以会计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为主体,  一个单位一本预算。

    会计独立核算单位内部存在多个行政或事业单位主体的,可在同一本部门预算中分别列示。

    经费由上级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属于本级预算单位范围。其资金活动涉及本级政府性资金的,本级政府性资金部分纳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五条  预算单位的经费供给方式分为全额供给、差额补助、定额补助、自收自支和其他方式5种类型。    

(一)全额供给:指在职职工工资和公用经费全部列入本级财政支出。

(二)差额补助:指本级财政对在职职工工资和公用经费用事业收入安排后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三)定额补助:指本级财政对在职职工工资和公用经费按照固定数额给予补助。

(四)自收自支:指在职职工工资和公用经费全部用事业收入安排。

(五)其他方式:指上述4种类型以外的经费供给方式,包括上级垂直管理经费、自主经营并自负盈亏等。

    第六条  部门预算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接受监督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财政部门在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之前印发本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规定预算单位经费供给方式、定员定额标准、基础信息采用时点和范围、编制时间等内容。并不得在本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之外预算经费。

第八条  部门预算的时间范围为财政年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九条  实行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要兼顾履行职能需要、事业发展需求和财力水平量力而行。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都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条  实行综合预算原则。预算单位组织的所有收入和安排的所有支出都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统筹安排部门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实行零基预算原则。收支项目和数额的预算不以以前年度预算及执行结果为依据,只以当年收入来源、财力规模和支出需求为基础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实行确保重点原则。调整预算单位支出结构,减少和压缩竞争性、经营性支出,集中资金保证部门正常运转支出和重点支出需要。

    第十三条  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业务特点和经费管理方式,划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定员定额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根据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和科学规范的分类、分档方法,测算并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逐步建立实物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公开公正原则。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公开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政策、过程及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减少预算分配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收入预算、部门支出预算、  区域性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非税收入征收预算、政府性债务预算和部门基础信息等。

本级财力的区域性项目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和方式由本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等。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中的基本支出拨款预算、部门项目支出拨款预算、区域性项目支出拨款预算、基金支出拨款预算等内容应当分别列表反映。

第十八条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部门项目支出、  区域性项目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结转自筹基建、其他支出、结转下年支出等。

上述支出预算应当分别列表,反映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项目等内容。

部门支出预算的各项支出应当在分别反映的基础上,汇总编制部门支出预算明细表,集中反映部门支出预算所属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按照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数量等内容。不论用何种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征收预算包括本部门负责征收、应当上缴财政预算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所有收入。

非税收入征收预算反映的内容包括收入项目、征收依据、征收数额,并分别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上缴上级部门、上缴各级财政预算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结转下年支出反映结转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途、金额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预算包括上年债务余额、本年新增债务、本年偿还债务和偿还债务的资金筹措预算,并反映各项债务的名称、性质、用途、起止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部门基础信息包括人员编制和实有数、离退休人员数、部分供养人员数、车辆编制和实有数、在校学生人数、固定资产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部门预算反映资金活动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与现行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决算报表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保持一致,以保证预算的可执行性和执行结果的可用性。

第二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需要,增加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四章  编制方法

 

第二十六条  基本支出拨款预算指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行使本单位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政拨款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常性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具体要求是:

(一)基本支出拨款预算按照相关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定额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党委、政府的规定,结合本级财政财力情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量、人员规模、占用的国有资产等数据以及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经费供给方式等分类制定。

(二)基本支出拨款预算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在职职工公用经费、学生生均经费、交通费等按照人员编制和实有数、离退休人员数、在校学生人数、车辆编制和实有数等基础数据以及年度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编制。

(三)对经费管理方式特殊、情况复杂、不宜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综合定额、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或基本支出预算经费总额包干等特殊定额核定办法。

(四)各级财政分别承担本级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经费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由对其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承担,驻在地财政不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  部门项目支出拨款预算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内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拨款计划。具体要求是:

(一)部门项目支出拨款预算按照规范管理、科学排序、综合预算、统筹兼顾、细化预算、滚动安排、全程管理、绩效评价等要求编制。    

(二)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根据财力状况确定是否安排和安排规模。

(三)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核。

(四)经费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驻在地党委、政府安排的专项业务工作的,相应的专项业务经费由驻在地财政承担。其他项目支出由其系统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基金支出拨款预算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支出需求编制。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收入指由预算单位征收并缴入财政专户后,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预算单位,从财政专户拨付预算单位或财政国库从财政专户代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的资金。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事业活动取得的收入。经营收入指经营性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根据当年征收预算、财政与预算单位分配体制、经费支出需求等编制。

经营收入预算根据经营业务计划、经营成本和事业发展计划等编制。

第三十条  上年结余收入预算根据上年部门决算结转的项目名称、资金用途、结转金额等具体内容编制,并与上年部门决算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部门支出预算根据部门收入预算和预算单位机构运转、工作任务及事业发展计划,统筹部门收入预算的各项资金来源编制。

预算外收入和事业收入除用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支出及事业直接成本外,全部纳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用于机动资金,不得用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之外提高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标准。没有具体支出项目预算的,财政不予编制预算、不予拨付或支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非税收入指预算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征收并缴入财政预算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具体要求是:

(一)非税收入征收预算根据收入项目、征收标准、征收基础和征收政策等编制。

(二)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统筹的预算外收入和事业收入预算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编制,禁止非法占用财政预算资金。

(三)非税收入需要上缴上级部门的,由征收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政策依据,否则不得上缴。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和预算单位采购计划编制。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预算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根据债务责任、偿还时间、偿还数额和偿债资金筹措等情况编制。

第三十五条  部门预算中的所有项目和数额都应当反映相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并反映到最底级。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科目编码和科目名称同时使用。

 

第五章  编制程序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本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之前制发年度预算编制报表,培训政策法规和编制技术,并为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留出必需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  部门预算按照“二上二下”4个步骤编制(“上”指上报,“下”指下达或批复)。

(一)“一上”: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向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预算(草案)。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信息、收入预算、部门项目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支出需求。

(二)“一下”:财政部门根据“一上”部门预算(草案)和相关规定,确定财政拨款预算等预算数后,发给预算单位编制完整的部门预算(草案)。

(三)“二上”: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和数额,编制完整的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预算年度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不予批准的,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重新编制后,再次报送批准。乡镇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

(四)“二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财政预算后,财政部门自收到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调整,指在部门预算批复之前或之后,财政部门正式行文增加或减少预算单位的收入和支出预算指标,或改变已下达预算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非税收入实际征收数与年初预算数不符的,除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本级财政收入预算数外,不调整预算单位非税收入预算,以实际收入数办理决算。

第四十条  本级当年财力超收指本级当年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返还性收入实际收入数超过年初预算数的部分。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本级当年财力超收追加支出预算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委托财政部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一)基本支出拨款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实施方案计算后追加。政策性支出由有权部门提供计算依据和计算结果,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

(二)部门项目支出拨款预算、区域性项目支出拨款预算和基金支出拨款预算的追加,由预算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报告。财政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后,确实需要追加但数额较大,或项目的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数额追加;零星支出由财政部门确定是否追加和追加数额。

(三)领导机关决定或批准追加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办理追加。预算数额大于实际需要数额的,由财政部门向领导机关报告详细预算后,以领导机关最后确定的数额追加;批准或决定的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商定具体项目后,按照细化后的具体项目办理追加。

第四十一条  基金支出拨款预算的追加,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支出需求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上级财政补助支出预算的下达,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办理。项目和资金的分配管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后下达。

重大事项由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四十三条  本级财政上年结转支出预算的追加,由财政部门根据上年结转情况办理。结转项目数额较大且需要调整项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追加。

第四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在执行中产生的结余需要调整用于项目支出的,由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和数额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已经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不再实施或实施后有结余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本年度内调整用于其他项目;本年度内无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可以调整安排的,由财政部门追减预算。

项目支出包括用各种资金来源安排的部门项目支出、区域性项目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预算外收入和事业收入当年实际收入数超过年初预算数的部分,当年不再拨付使用,结转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当年实际收入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在实际可拨付额度内安排使用,短收部分由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追减支出预算。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支付,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和超计划的拨款,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支出用途。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的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等资金,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外,不得拨付其他单位使用或用于支付其他单位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项目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数额、用途、项目和实施进度支付,并实行跟踪监督制度。预算单位对项目支出分项目建立“项目支出台账”,详细反映项目支出的资金收支。

第五十条  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或者提前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坐收坐支”非税收入。

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应当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保证各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各年度的部门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禄丰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