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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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的通知

禄政通〔2008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
部门:

《禄丰县专利技术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月十

 

 

 


禄丰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扶持和引导我县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城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提高全县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全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来源为县级财政安排的知识产权工作专利专项经费。

第三条  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开展资助工作。

第四条  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县行政辖区内具有法

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住所的个人,且专利申请地址为本县的,均

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被受理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已获授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时间确定以受理或者授权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

第六条  资助额度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为500元,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标准为每项800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次性资助400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次性资助300元

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经费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禄丰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权证

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

(五)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以上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报人。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受理单位为禄丰县知识产权局;

单位或者个人向资助受理单位提出资助申请,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原件;

(三)受理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下达《禄丰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资助经费拨付: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凭资助通知书回执、本人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直接到县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经费。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禄丰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起执行。

 

禄丰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