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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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县城区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禄政通〔2007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禄丰县县城区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禄丰县县城区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禄丰县城市化进程,围绕“以恐龙文化为背景,山水园林为特点的现代工业城”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城市管网工程规范建设规定如下:

一、暂行规定中所指管网工程是指由县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等设施的专用线路建设工程。

   二、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各行业部门提出管网建设计划,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城区内不再新设架空电缆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由各产权单位及业主自行逐步移入地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产权单位及业主自行承担。在道路规划红线内的管线一律由产权单位无条件自行拆迁并移入地下。在实施管线移迁过程中,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地貌。

    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根据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 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因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在未实施综合管网建设的已建成道路上进行挖掘、敷设管网的,管网用户单位应向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它管网用户单位。各管网用户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业务需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管网建设计划,经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统一安排综合管沟建设。城市管沟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管网公司承担。确须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必须经县建设局批准,方可建设。

    四、城市管网建设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实施城市综合管网建设。城市管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市管网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协调。城市管网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次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知。各管网用户单位在通知发布后15日内,将与道路建设配套的管网建设计划报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安排管网施工计划,并做好统一建设的协调工作。

    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程序、范围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城建〔2002〕2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管网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并按《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建设局交纳(按城市道路等级)1至5倍道路挖掘修复费。

    实施新建、扩建工程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向县建设局交纳建筑堆物占道费。城市管网建设与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免交建筑堆物占道费。建筑堆物占道费收取方式按《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文件执行。

    七、城市管网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向县建设局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县建设局申领《道路挖掘许可证》,向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申领道路占用许可证。影响交通的,应经县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网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及水利堤防设施的,应征求县人防及水利部门的意见。

    城市管网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护,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管网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当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道路开挖施工应接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道路开挖后的回填,应按照《市政道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执行,保证城市交通畅通。

    八、管网建设工程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管网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管网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由管网公司负责。已出售的管网设施(含井具等)由管网设施所有者负责日常维护。已出租的管网设施的日常维护按双方的协议执行。

管网公司应当为各管网用户单位提供开放、公平的管网经营服务。管网使用权的出租、出售价格,应经市物价部门审定和监管。

    九、城市道路的地下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负责日常维护的公司可以先行破土抢修,同时报告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十、性质相近的各管网用户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管网的存量资源,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逐步实现本县管网的互联互通,并按市场经济规则,组织各管网用户单位进行管网出租和产权交易。

    十一、本规定施行前管网用户单位自建自用的管网,现有余量需对外出售、出租的,应依照本规定的程序,经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物价部门审定价格后进行。

    十二、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县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禄丰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