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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登记编号:楚府登16号

 

 

禄丰县人民政府公告〔2015〕1号

 

《禄丰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3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禄丰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委会、组(社)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水利、交通、文化等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有价证券、债权等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含承包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矿山等自然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各村的资产、资源要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进行代理服务。“三资”管理应当坚持村民自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县监察、财政、农业、审计、民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一)县监察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低价承包、低价租赁、低价转让农村集体“三资”的案件;

(二)县农业局负责牵头和组织协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日常工作,督导各成员单位履行好“三资”管理和监督职能,指导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全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制定、修改、完善全县资金、资产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三资”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组织全县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会计人员和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保障“三资”管理工作经费;

(四)县审计局负责指导乡镇做好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和审计业务培训,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侵占、挪用、挥霍、截留集体资金、资产等涉案问题进行查处;

(五)县民政局负责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全县各乡镇制定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七)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按照行业主管原则负责指导乡镇做好集体资产、资源的规范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乡镇党委、政府成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办公室)。“三资”管理办公室按照代理权限,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行使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组负责人对其所管理的农村集体“三资”负第一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及不流失;

(二)组织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和相关规定程序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

(四)检查所属经营单位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民主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公开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

(四)产权明晰原则。通过股份制改革和确权发证等方式,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为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保障;

(五)成员受益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到更多实惠。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组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应收账款等。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组织会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时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结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应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应当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五)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六)每年年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全部明细账簿打印输出,分类装订成册,按规定要求,规范填写好封面、扉页,完善签章手续,同时做好年度磁性介质数据备份。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二)登记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应当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三)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权属单位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应当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同时按“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并且要请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到场指导。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要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当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应当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簿制度。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坚持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且要请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到场指导。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五)公开公示制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决议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应不少于7天。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后,实施结果和时向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三条  建立决策、管理、监督分离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民委员会执行并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村级财务民主管理机制。

(一)建立财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财务预决算执行和报告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处置、重大投资、举债和产权制度改革等事项,应当依法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二)履行民主程序。要按季公开农村集体“三资”运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村级民主监督职能;

(三)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并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三资”台账。各乡镇应当组织各村对“三资”情况进行清查摸底、登记、审核、造册,接受村民代表监督,核实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实有“三资”,应建立台账,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各乡镇应当规范“三资”处理权限。由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资金支出权限,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审核、备案。超出权限的大额资金支出,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要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各村组都应当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3至5人,并推选一名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由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要报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民主理财情况,接受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保证他们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月开展理财活动,发生重要经济业务时,应随时理财;

(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

(四)参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审核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票据;

(六)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要严格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应当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档案管理,应当由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档案,统一归档保存。

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三资”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逐村分类建档。

第十九条  “三资”档案包括与农村集体“三资”有关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须经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做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三资”档案保管期限,按档案类别分别确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层次,不得擅自缩短,更不得随意销毁。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当编制销毁清单,经批准后,派人监销。

乡镇村级会计工作站管理的资金、资产档案,由乡镇村级会计工作站组织保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侵占、挪用、私分、损坏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

(二)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资产的;

(三)不经民主决策程序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进行工程招投标或物资采购的;

(四)村集体收入不入账、“三资”不登记、私设“小金库”或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

(五)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农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禄丰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