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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令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5-0226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6日 发文字号:禄政发〔2025〕4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令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6日


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禄丰实际,发布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令:

一、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

二、凡在禄丰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草原边缘2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活动。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森林草原防火险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林区、林缘吸烟,燃篝火,野炊;

(二)上坟祭扫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炭,烧秸秆;

(四)烧蜂、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五)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四、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护工作,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因重大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必须逐级申报,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上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农事用火等其他用火按照《禄丰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转发〈楚雄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楚森指字〔2024〕4号)执行。

六、市乡(镇)村(社区)干部和护林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职,严防死守,管住火源,及时、科学处置火情火灾。

七、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12119或0878—4142119。

凡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员从严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禄丰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