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环保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业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保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业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精简调整矿业权登记等事项申请资料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5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作风效能革命进一步提升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3〕292号)要求,特制订禄丰市矿业权审批管理规定。
二、主要目的
为全面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做到各级部门审批权限公开透明、严于用权,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通过相关制度的建设,压实各级各部门审查审批责任,深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三、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矿业权审批范围
1.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增列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注销。
2.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保留、注销。
(二)矿业权审批流程
1.矿权人申请办理矿业权审批手续时,必须征得矿业权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办理矿业权审批的请示。
2.市人民政府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后,于7个工作日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局及矿业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工作。
3.联勘联审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参加联勘联审的单位召开矿业权实地踏勘意见反馈会,并现场签署联勘联审意见和生态评估意见。
4.联勘联审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联勘联审所有单位都同意上报办理的矿业权,由市自然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矿业权审批请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办理的矿业权,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手续。